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施长林、尚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长林,尚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施长林,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施长林与尚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娟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