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督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谭文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文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督2号(2017)黑0128民督2号之一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何承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莹,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通河县。被申请人:谭文平,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乌鸦泡镇联合村四屯。身份证号:×××。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谭文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2017)黑0128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人谭文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128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72元,由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