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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开琴申请执行吴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琴,吴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琴,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华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开琴与被执行人吴华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