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申对刘金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6号刘申:你因刘金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9)吉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金波在侦查人员胁迫下作出供述,其供述前后矛盾,并与当庭陈述相矛盾;王洪星在侦查期间死亡,其证言不应采信;刘金波本人及家中没有发现毒品,认定刘金波贩卖毒品15900粒没有事实根据;本案的飞机票、通话记录,资金往来记录均为刘金波与王洪星合作从事洗发用品生意所产生的,与贩毒没有必然联系;原审刘金波申请对死者王洪星的证言进行笔证鉴定,未被允许,影响公正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刘金波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其伙同王洪星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与同案王洪星证实的情节相吻合,结合刘金波与王洪星、王洪星与王树林的电话通话单,刘金波多次坐飞机去昆明的飞机出港证明,以及王洪星妻子刘丽丽与刘金波妻子滕光的银行转款详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刘金波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你与刘金波虽称上述证据为刘金波与王洪星从事洗发用品生意产生,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滕光也证实既没看见货物也没看见刘金波的店铺,因此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认为王洪星在侦查期间死亡、证言不能采信的申诉理由以及要求对王洪星证言进行笔证鉴定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