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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童代军与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代军,袁万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500号原告:童代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袁万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代军诉被告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代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童代军负担。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