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童代军与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代军,袁万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500号原告:童代军,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袁万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代军诉被告袁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代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童代军负担。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