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瑞与姚飞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瑞,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曹瑞,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姚飞,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曹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姚飞向申请人曹瑞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3%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姚飞向申请人曹瑞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8280元,执行费512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曹瑞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执行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