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伟,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伟,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伟,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79号原告: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5576327186,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伟,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界南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赞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云梦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