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归还104968元。二、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968元,执行费14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艾斯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478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子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