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炳贵与钱万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贵,钱万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15号原告:马炳贵,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钱万云,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马炳贵与被告钱万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炳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炳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马炳贵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