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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炳贵与钱万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贵,钱万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15号原告:马炳贵,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钱万云,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马炳贵与被告钱万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炳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炳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马炳贵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