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世木、王秀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木,王秀芝,赵璇,苟文艳,徐万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木,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芝,女,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赵璇,女,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苟文艳,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徐万功,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赵世木、王秀芝、赵璇、苟文艳与被执行人徐万功雇员受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少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