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空军与刘艳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空军,刘艳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20号原告:郭空军,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刘艳梅,女,汉族,现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郭空军诉被告刘艳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