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牛德万、魏锦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牛德万,魏锦彪,西吉县教育体育局,西吉县吉强镇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76号申请人:黄向东,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126X。法定代表人:毛晓村,总经理。申请人黄向东与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黄向东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出具《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将黄向东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