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改霞与范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改霞,范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马改霞,女,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范云海,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马改霞与范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云海银行存款4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