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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平与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平,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程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平与被执行人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泸纳劳人仲裁字[2015]第13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后,依法向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纳劳人仲裁字[2015]第13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