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某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风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风,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赣州市赣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粤0606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某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风撤回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4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艳审判员 刘景景审判员 孔庆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显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