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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长辛与王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辛,王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魏长辛,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会娟,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原告魏长辛与被告王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长辛撤回对被告王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魏长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鸿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