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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钧、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钧,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钧,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0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城市之星大厦C座421号。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2号。法定代表人:巴方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钧与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张志文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