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高雪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高雪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2359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12-1号1门。负责人:张明。委托代理人:王琦。委托代理人:马倩。被告:高雪娜。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高雪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琦、马倩、被告高雪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原告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取得了金地铂悦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经营权,并与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金地铂悦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5.41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4元。被告拒绝缴纳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14.76元,原告多次催缴仍未缴纳。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14.76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3480.86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房屋地址、面积、物业费收费标准及欠费时间属实。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被告与原告沟通过业主会所的问题,当时开发商承诺建立五星级业主会所,入住时发现业主会所没有了。购房时承诺洋房和高层之间用水渠和绿化带分开,但是入住时发现并没有任何区分。地下车库的施工标准不达标,容易掉灰,车位划分过窄,容易出现刮车的现象。门禁修理时间过长,给业主带来不便。物业服务不达标,垃圾清扫不及时,被告家室内阳台起皮、渗水。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与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金地铂悦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亦约定由原告为金地铂悦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5.41平方米。被告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4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4514.7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对被告提出的开发商承诺建立五星级业主会所、购房时承诺洋房和高层之间用水渠和绿化带分开问题,被告应向房屋开发商主张权利。对被告提出的地下车库施工标准不达标、阳台起皮、渗水问题,因系房屋质量问题,被告亦应向房屋开发商主张权利。对被告提出的其他问题,因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并无明显差异,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尽善尽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雪娜给付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514.76元(缴费期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雪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