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伟进与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进,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舒,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单超,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远征,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伟进与被执行人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单超在xxxxxx发放的工资每月有55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单超在xxxxxxx发放的每月工资3000元(从2017年5月起扣留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