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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伟进与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进,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文舒,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单超,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远征,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伟进与被执行人胡文舒、李单超、刘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单超在xxxxxx发放的工资每月有55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单超在xxxxxxx发放的每月工资3000元(从2017年5月起扣留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