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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景文虎、景仙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景文虎,景仙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文虎,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仙仙,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文军与被执行人景文虎、景仙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景仙仙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景仙仙购买的位于运城市新运临路西侧华源小区6号楼5单元102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景仙仙购买的位于运城市新运临路西侧华源小区6号楼5单元101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