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苹会、廖广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苹会,廖广彪,廖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覃苹会,女,1966年4月21日生,壮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廖广彪,男,1973年10月9日生,壮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廖翠珍,女,1973年11月3日生,壮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覃苹会与被执行人廖广彪、廖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苹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广彪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广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广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福利镇营业所账号为62×××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