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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世连、王廷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连,王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魏世连,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廷春,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魏世连与被执行人王廷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27.5元,并于2017年0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协商,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0元,余款于2017年07月底前付清。对于本案余款12327.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