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与被告邹进、罗友平、何昌全、李勇、林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邹进,罗友平,何昌全,李勇,林康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148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5号。负责人:冯华香,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系银行员工。被告:邹进,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罗友平,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被告:何昌全,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李勇,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林康昌,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与被告邹进、罗友平、何昌全、李勇、林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2074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洛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刘伍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其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