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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027号原告:刘丽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鸿,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城国际。负责人:周振忠。原告刘丽红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丽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红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