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惠玉清与刘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惠玉清,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9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惠玉清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军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玉清于2017年3月2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建军清偿其借款本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建军清偿惠玉清借款本金20000元和诉讼费165元,惠玉清自愿放弃借款利息800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215元惠玉清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