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4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林州市东方美庐小区大门对面。负责人:张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晋华,男,汉族,1974年7月4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14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晋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晋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7×××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俊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