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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4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4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百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林州市东方美庐小区大门对面。负责人:张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晋华,男,汉族,1974年7月4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金民14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晋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晋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7×××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俊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