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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母志长与曹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志长,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母志长,男,汉族,金秋会计事务所会计。被执行人:曹建,男,汉族。我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母志长与被执行人曹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6)藏01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母志长向我院递交撤销案件申请书,称本案涉及案款双方已私下协商且已给付完毕,请求我院撤回案件执行。我院依法审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