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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陆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陆炳林,陆利娟,田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9105-4。法定代表人朱伟。被执行人陆炳林,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利娟,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田德英,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0424执9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炳林、陆利娟、田德英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炳林、陆利娟、田德英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孝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