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张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明,张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张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峻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