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业群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业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4刑初6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业群,女,1979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高州市大坡镇。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业群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惠云、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业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业群声称帮被害人葛XX介绍女朋友,被告人何业群则自己冒充一名叫“吴兰”的女子与被害人葛XX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方式联系,在取得被害人葛XX信任后多次以治病、考取药师证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葛XX骗取汇款。期间,被告人何业群共计骗取被害人葛XX人民币14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业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业群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业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何业群以介绍女朋友为名结识被害人葛XX,后冒充一名叫“吴兰”的女子与被害人葛XX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被害人葛XX信任后,遂编造治病、考取药师证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葛XX人民币共计145000元。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蓝某强、梁某雄的证言、被害人葛XX的陈述、被告人何业群的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业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业群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业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业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何业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人民币145000元给被害人葛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锡芳审 判 员 李 亮人民陪审员 邓开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