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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05号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翠亨村*座31门***室。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