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董柏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董柏寿,叶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黄剑宏,行长。被执行人董柏寿,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叶亲云,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柏寿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马鞍路明新楼1幢1-401室的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柏寿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马鞍路明新楼1幢1-401室的房地产[权证号:12013517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