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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易志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易志坚,李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893966—8。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露,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该公司南昌办事处客服。被执行人:易志坚,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金明,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志坚、李金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24.080146万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被本院各罚款0.5万元,易志坚还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和房产登记信息,亦无股权登记信息。易志坚名下有赣C×××××五菱牌小汽车一辆,于2009年11月6日登记,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两被执行人还实行了悬赏执行。2017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以及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告知。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