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铭、厉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铭,厉晓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铭,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晓芳,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丽,徐龙秀,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铭为与被上诉人厉晓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