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爱香、姜现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香,姜现周,王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香,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住。被执行人姜现周,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凤华,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东街村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香与姜现周、王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3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福审判员 王仲雷审判员 牛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