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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东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东,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郝东,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倪军,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郝东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拍卖倪军的被查封房产需等待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