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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从江县雍里乡龙江村民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江县雍里乡龙江村民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黔行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从江县雍里乡龙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老当,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仕文,州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朱卓君,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从江县雍里乡龙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江村委会”)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上诉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行初49号行政判决。一审判决宣判后,龙江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龙江村委会与从江县雍里乡大塘村民委员会因地名为“引东坡”的林木林地权属发生纠纷,从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从府处(2013)7号行政处理决定,争议范围内的土地、林木所有权××××里乡大塘村民委员会所有,山场内的熟田、熟土、水利设施、坟墓仍按原习惯管理不变。2013年10月24日从江县雍里乡人民政府将该处理决定送达龙江村委会。2013年11月18日杨光德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邮寄了编号为1030020984305的邮政特快专递,收件人为“负责人收”,地址为“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内件品名为“资料”。2016年2月18日龙江村委会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以龙江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黔东南府复议不字(2016)2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2016年3月5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龙江村委会。2016年3月16日龙江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黔东南府复议不字(2016)2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判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依法受理龙江村委会的复议申请。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龙江村委会不服从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从府处(2013)7号行政处理决定,龙江村委会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了该处理决定,应当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龙江村委会提交的编号为1030020984305的国内特快专递单,因该快递单上“内件品名”为“资料”,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2013年11月18日杨光德通过邮政局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邮寄的文件资料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故龙江村委会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在收到龙江村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认为龙江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龙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江村委会负担。一审判决宣判后,龙江村委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具有接收行政复议材料、受理行政复议的的职权,上诉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时,正值与从江县雍里乡大塘村民委员会产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从江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所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其余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诉人送达;二、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邮寄过行政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各方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卷宗),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与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龙江村委会不服从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从府处(2013)7号行政处理决定,龙江村委会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了该处理决定,应当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2月18日,龙江村委会负责人杨老当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给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在收到龙江村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以龙江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龙江村委会主张2015年11月18日其村民杨光德通过邮政局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邮寄的文件资料,龙江村委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所寄材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龙江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已收到了其于2015年11月18日邮寄的材料,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从江县雍里乡龙江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冉依依审判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