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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3、张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2528号原告:孙某,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1,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3,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1、张某2、张某3每月各给付其赡养费500元;2.张某1、张某2、张某3夜间轮流对孙某进行值班陪护;3.张某1、张某2、张某3平均负担孙某的医药费。事实和理由:孙某与张桂祥婚后共育有2女1子,长女张某1、次女张某2、长子张某3。2001年张桂祥去世,现孙某年事过高,2016年因脑出血住院治疗,身体状况差,需要陪护。孙某无任何积蓄,除政府每月补贴400余元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赡养问题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张某1辩称,对孙某需要子女赡养问题予以认可。但自己每月的收入只有1000多元,每月500元的赡养费数额过高。同意与张某2、张某3夜间轮流对孙某进行值班陪护,并平均负担孙某的医药费。张某2、张某3辩称,同意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孙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2、张某3同意根据孙某的要求给付赡养费、医药费、夜间轮流对孙某进行值班陪护,张某1同意平均负担医药费、夜间轮流对孙某进行值班陪护,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1所负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对此,结合孙某身体状况、生活来源和需求以及张某1的收入水平,酌定张某1每月给付孙某赡养费25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二〇一七年五月起,张某2、张某3每月各负担孙某赡养费500元,张某1每月负担孙某赡养费250元(张某2、张某3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月赡养费1000元、张某1五月、六月赡养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始张某2、张某3每年于一月一日前、七月一日前各给付赡养费3000元,张某1于每年于一月一日前、七月一日前给付赡养费1500元);二、二〇一七年五月起,张某1、张某2、张某3夜间轮流值班陪护孙某(每月一至十号由张某1陪护,十一至二十号由张某2陪护,二十一号至月底由张某3陪护);三、从二〇一七年五月起,张某1、张某2、张某3各负担孙某报销后医药费的三分之一(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七月一日前凭票结算);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某3负担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某1、张某2各负担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