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前成与张晓凤、杨迎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成,张晓凤,杨迎藩,邹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687号原告刘前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收取。被告张晓凤,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杨迎藩,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邹艺,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成诉被告张晓凤、杨迎藩、邹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前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前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