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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前成与张晓凤、杨迎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成,张晓凤,杨迎藩,邹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687号原告刘前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收取。被告张晓凤,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杨迎藩,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邹艺,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成诉被告张晓凤、杨迎藩、邹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前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前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