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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荣夫与李永贵、杨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夫,李永贵,杨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荣夫,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永贵,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玉龙,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荣夫与李永贵、杨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皖1102执242号的裁定,查封了李永贵、杨玉龙银行存款360337.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贵存款360337.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