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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小林与刘新成、程先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林,刘新成,程先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57-2号原告:徐小林,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被告:刘新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程先印,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红星中路23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3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新成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刘新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新成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