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小林与刘新成、程先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林,刘新成,程先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57-2号原告:徐小林,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被告:刘新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程先印,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红星中路23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3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新成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刘新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新成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