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何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何某,马某2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本案于201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1日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本案于201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1日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2,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本案于2011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1日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恒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下午,在长江夹江扬中沙家港附近水域泰州长江大桥26号桥墩建设工地,河南籍工人被告人马某1等人与湖北籍工人马某1、辜某、詹某、蒋某等人因先后使用吊机一事发生争吵。当日下午5时许,争吵双方下班共同乘坐渡船离开工地时,马某1等湖北籍工人和被告人马某1等河南籍工人发生殴斗,马某1被马某1等人打伤后,遂纠约其兄马某3(已判刑)带人帮忙打架,马某3遂纠约河南籍工人被告人何某、马某2以及李某、马某2(均已判刑)等十多人持钢筋在沙家港江堤附近泰州长江大桥工地栈桥,采取用钢筋砸、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湖北籍工人马某1、辜某、蒋某、詹某进行殴打,在斗殴过程中,辜某不慎落入江中溺水死亡。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3某李某、马某2、马某3、马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1、何某、马某2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马某2劝说并陪同同案犯何某投案自首,应视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二、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三、被告人马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佳龙审 判 员 邵倩雯人民陪审员 吴红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桂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