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全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昱华,上海全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793号原告:陆昱华,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全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乔志勇。原告陆昱华诉被告上海全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陆昱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陆昱华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昱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励审 判 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