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龙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卓宝,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卓宝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8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卓宝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款项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八元(于二○一六年二月七日之前给付一万二千元;于二○一六年三月七日之前给付一万二千元;于二○一六年四月七日之前给付一万三千八百六十八元)。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卓宝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王卓宝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4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卓宝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