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同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同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特220号申请人孙同光,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同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同光称,被申请人孙宝兰是申请人孙同光的妻子。2013年农历2月2日被申请人孙宝兰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宝兰是申请人孙同光的妻子。2013年农历2月2日被申请人孙宝兰跟随他人离家出走。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宝兰系于2013年农历2月2日跟随他人离家出走的,申请人孙同光据此请求宣告孙宝兰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孙同光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维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