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成芳、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芳,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侯成芳,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侯成芳与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