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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玉光、卢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光,卢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光,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卢安亮,住平果县。吴玉光申请执行与卢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安亮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耶圩支行账号:61×××89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