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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建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王建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848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殿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建博,男,2002年9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诉状列明)。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建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建博的送达地址,并经本院查证,无法通知被告王建博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建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建博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王建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冰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