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国、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国,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197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系该公司金洲科级支行专职清非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忠国。被告:李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国、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忠国、李海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