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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谌云川、陈雪飞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谌云川,陈雪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谌云川,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雪飞,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谌云川、陈雪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1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谌云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陈雪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谌云川、陈雪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谌云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谌云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谌云川撤回上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胜果审判员  马熙湘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